访问量:26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09 02:44:11
1、事务所取得虚开发票扣除需要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5号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487P):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写字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12月取得了协查函要求协查的已确认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你单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期间对该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485.7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2、隐瞒销售收入3.7亿,税务罚款2216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HYCM32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2********034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7,176,681.64元及附加税费1,783,794.96元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销售烟花爆竹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76,251,934.59元(其中2016年12月为8,914,387.40元、2017年为52,042,585.18元、2018年为102,105,664元、2019年为114,003,801.05元、2020年为91,259,411.06元、2021年1月为7,926,085.90元) (1)2016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914,387.4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应补缴增值税259,642.35元(8,914,387.40÷1.03×3%=259,642.35)、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74.96元(259,642.35×7%=18,174.96)、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789.27元(259,642.35×3%=7,789.27)、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192.85元(259,642.35×2%=5,192.85)。
(2)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2,042,585.18元,全年应缴纳增值税1,515,803.45元(52,042,585.18÷1.03×3%=1,515,803.45),已申报缴纳增值税7,789.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6.46元,教育费附加101元,地方教育附加67.34元,本年应补缴增值税1,508,014.13元(1,515,803.45-7,789.32=1,508,014.13)、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539.78元(1,515,803.45×7%-566.46=105,539.78)、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373.10元(1,515,803.45×3%-101= 45,373.10)、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248.73元(1,515,803.45 ×2%-67.34=30,248.73)。
(3)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从2018年2月至1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1日至4月30日适用税率17%、5月1日至11月30日适用税率16%),期间未申报抵扣进项【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7,176,681.6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7,176,681.6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409.2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040,409.2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85号)的规定,你公司少列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943,567.9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3,943,567.9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16.06587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3、劳务报酬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MA2D8WBX3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处罚事由 2021年1月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胡某某业务费28965.00元,至检查日止没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林某某业务费11856.70元、彭某某业务费65364.64元、练某某业务费9486.11元、劳某某业务费7328.81元,至检查日止没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经责令限期补扣,未能补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无法预扣2021年1-2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3455.74元的行为处以税款一点五倍的罚款35183.61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3.518361
处罚生效期 2021/1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4、某平台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2-01-0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车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对***车友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单位限期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限期内你单位未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拟处罚款2392049.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5、外单位人员费用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图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NA37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未代扣代缴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度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外单位人员劳务费用、购样书、个人录音制作费等费用167680.89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167680.89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67680.89元。上述外单位人员劳务费用及个人录音制作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已无法补扣。
(二)你单位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属于以后年度的房租费35500.42元,其中35500.42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5500.42元。
(三)你单位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向个人支付的房租费460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460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6000元。上述向个人支付的房租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已无法补扣。
(四)你单位2020年度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向特定客户赠送图书样品支出710420.30元,未作视同销售申报相应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8247.59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51453.9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2572.7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160.3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412.3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未扣缴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33177.1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五罚款11226.81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440399
处罚生效期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