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1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25 04:07:14
一、问题答复口径
0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在办理缓缴后,后期缴纳税款时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者部分给予退还的政策,并未对申请退税的时间作出限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待缓缴政策到期,实际缴纳税款后,再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纳税人在办理缓缴、后期缴纳税款后,可以正常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02、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时间为准。
03、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销售额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是否可以适用缓缴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年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不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条件,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
04、制造业中小型出口退税企业,本月增值税没有税款,但是按规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这部分附加税可以办理缓税吗?
制造业中小型出口退税企业,本月无增值税税款,对按规定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缴纳的城建税,可以办理缓税。
05、符合延缓缴纳税费条件的企业名单是总局下发核实,还是省局自行抽取?
总局已经对征管系统内符合延缓缴纳税费条件的纳税人打上标识,相关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会自动弹出提醒。
06、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制造业纳税人,领用发票时需要预缴税款。该预缴税款是否享受延缓纳税的政策?还是比照代开发票正常缴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印发)规定,辅导期纳税人范围主要是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存在偷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情形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领购发票预缴增值税,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国内增值税范围,应当正常缴纳税款。
07、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选择不享受时,是否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的放弃声明?
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选择不享受缓缴优惠的,办税人员应引导其享受。纳税人确认不缓缴的,各省税务局应提供纳税人制式说明,交由纳税人填写不享受缓缴优惠的理由并签字确认,办税服务厅人员依据纳税人填写理由进行系统录入,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08、企业是否可以只在10月办理延缓缴纳,而11月和12月正常缴纳?如果10月没有申请延缓缴纳,是否影响11月和12月延缓缴纳申请?
按月缴纳的纳税人,10-12月办理申报时都应进行享受缓缴优惠确认。符合缓缴优惠条件的,10月是否确认享受缓缴政策,不影响11月、12月是否享受缓缴政策。
09、纳税人按照系统提示缓税以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发现纳税人不属于制造业,不享受该政策,在追征税款时是否加征滞纳金?
纳税人办理申报后,系统会提示其确认是否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条件,若纳税人不符合条件,但选择享受缓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对滞纳税款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目前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打标识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请问是按打标识结果对其办理缓缴税费,还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对其办理?
税务机关出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角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打标识,但是否符合缓缴优惠条件应由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判断确认。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缓缴优惠条件而选择享受缓缴优惠的,依据本解答口径第九条处理。
11、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此次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应对这类情况?在纳税人提供证明后,税务机关为其登记行业变更为制造业,然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缓缴?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1.若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制造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变更纳税人在金三的登记信息,并为纳税人做好归类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缓缴优惠。2.若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由纳税人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说明在“登记户归类管理”模块为纳税人进行归类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都可以办理缓缴。
12、对于纳税人反映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请问这个说明有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纳税人除了提供说明以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吗?前台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审核,如何审核才能尽职免责?后期督促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督促的形式是口头还是纸质?如果是纸质,金三是否考虑增加相应的文书模块?以及如何催办更正?
关于纳税人提供的说明,各省税务局可以从优化纳税服务角度出发,提供制式说明供纳税人填写。说明内容应包含“本企业(单位、个人)市场主体登记行业为非制造业,但实际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申请享受缓缴优惠”的字样。纳税人提供说明,确认说明内容即可,无需提供佐证材料。办税服务厅人员对说明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依纳税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在“登记户归类管理”模块为纳税人进行归类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缓缴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口头提示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3、纳税人对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信息提出异议的,税务部门能否仅依据纳税人申请变更行业?
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行业信息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业信息为准,如确属税务登记行业信息有误,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变更。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为非制造业,纳税人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说明,要求享受缓缴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说明在“登记户归类管理模块”为其进行归类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缓缴,并引导其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4、如纳税人自愿不享受缓税优惠,在填写理由时,能否在弹出窗口增加选项框,避免填写理由多样不便汇总?
已研究增加选项框,拟在下一征期升级完善系统。(北京口径:答复:已增加选项框。目前选项为:不是制造业、不是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其他(选择其他的,需叙述理由))(2021.11.25增加)
15、企业通过税易贷办理贷款,缓缴税款由于没有完税证明或缴款书,银行按规定不能放贷,希望总局层面协调解决,帮助办理缓缴企业正常贷款。
税务总局已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相关政策与银保监会进行沟通,将通过“银税互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相关银行为缓缴企业正常办理贷款。
16、纳税人已申报但未享受缓缴政策,后续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应如何办理?(2021.11.15)
(一)纳税人已申报未缴税的,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并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二)纳税人已申报已缴税的,可在以后申报期选择享受缓缴政策。确需更正申报享受缓缴政策的,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申报,小微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暂时调整为零,中型企业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调整为原来的50%,确认提交申报(此次更正申报暂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
2.更正申报后系统形成的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3.退税流程终审后,纳税人据实再次更正申报,并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鉴于退税流程较为复杂,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查询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放弃享受的明细数据,尽量在纳税人缴税前辅导其进行更正申报。
17、制造业中型企业在申报时确认享受50%延缓政策,但在缴税时误操作,缴纳了享受缓缴政策的部分税款,需缴纳部分税款未缴纳,后续应如何解决?(2021.11.15)
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申报,将申报表应纳税费款暂时调整为零,确认提交申报(此次更正申报暂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系统形成的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流程终审后,纳税人据实再次更正申报,并选择享受缓缴政策。
18、登记户自定义类别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类别中的有效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但企业所属期2021年12月的申报在2022年1月申报,因此建议将企业在登记户自定义类别中的有效期设置为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日期。(2021.11.15)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的有效期与申报税款所属期对应。
企业税款属期2021年12月应在2022年1月申报,此时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归类时,按照税款所属期查找纳税人在12月是否存在归类信息。因此无需调整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的“有效期止”。
19、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对应的申报期过后申报,即逾期申报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2021.11.15)
纳税人逾期申报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制造业小微企业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制造业中型企业逾期申报享受缓缴政策,未缓缴的税费应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按现有规定处理,与是否享受缓缴政策无关。
20、境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措施?(2021.11.15)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扣缴增值税。我们理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作为购买方,在上述情形中履行的是增值税扣缴义务,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国内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应属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范围。
2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或外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来本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措施?(2021.11.15)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偶发需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等业务,不宜纳入缓税范围。主要考虑是:第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预缴业务大多发生在异地(非机构所在地),尤其是建筑业纳税人,在全国各地提供建筑服务并就地预缴增值税,如对其预缴缓缴,纳税人需要在缓税期限结束后再跑到全国各地缴税,将给纳税人新增办税负担,届时容易带来负面影响。此外,也存在异地税务机关难以追缴税款的执法风险。第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并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主营业务,对此类偶发业务缓税的针对性不强。第三,制造业企业发生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的频次很低,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的政策的同时,如果发生需预缴事项,也相应减按1%预征率预缴,因此,预缴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较小。
22、制造业小微企业代扣代缴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消费税,是否属于本次缓缴范围,如符合应当如何在系统内完成缓税操作。(2021.11.25)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本次缓缴范围,原因有两点:
一是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委托方才是真正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行为进行缓税并不恰当。
二是如代收代缴消费税纳入缓税,将影响委托方税款抵扣。现行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加工或者加价销售的,委托方可以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如受托方未缴纳税款的,不允许抵扣,并且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了加工费及税款,如受托方暂不代其缴纳,将影响双方结算。
23、按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相关答复口径》问题1口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待缓缴政策到期,实际缴纳税款后,再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现有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申请享受延缓缴纳政策,根据2016年第3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确定“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和“ 年度应退税额”后,按孰少原则确定“年度应退税额”,因缓缴的税款是在2022年才实际缴纳,请问:纳税人在2022年实际缴纳后办理2021年度即征即退增值税时,这部分缓缴税款是作为2021年还是2022年的“已缴税额”来计算确定2021年度应退税额?(2021.1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公告中提到的纳税期,指税款所属期,缓缴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因此,应作为2021年的“已缴税款”计算确定2021年度应退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缓缴案例问答
案例 1
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规定,我公司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缓税优惠。请问,办理缓税后是否会影响我公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021.11.15)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者部分予以退还的政策,并未对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的时间作出限制。因此,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缓税政策,若在缓税期间按规定缴纳了部分税款,或者缓税期满缴纳税款后,仍可以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对于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税期间可以全部缓缴3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等税费,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办理退还对应属期的即征即退税额。对于制造业中型企业,缓税期间需缴纳30号公告规定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各项税费50%部分,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按照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条件,计算可享受的即征即退税额,并正常办理即征即退业务;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依法缴纳剩余税款后,可以再次就对应属期即征即退应退税额的剩余部分办理退税。当然,制造业中型企业的纳税人也可以在缓税期满、足额缴纳税款后,一次性办理对应属期的即征即退业务。
案例 2
我是山东省一家生产衣帽服装的制造业企业,雇佣了10名残疾工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每月最高可退还增值税7.6万元。2021年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10万元,系统提醒我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办理全额缓税。请问,享受全额缓税政策后,我该何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10万元,按照全额缓税计算,11月申报期无需缴纳增值税。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10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退还10月所属期安置残疾人应退的增值税7.6万元。
案例 3
我是浙江省一家生产日用品的制造业企业,雇佣了20名残疾工人,按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每月最高可退还增值税为14.72万元。2021年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20万元,系统提醒我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办理50%缓税。请问,享受50%缓税政策后,我该如何计算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20万元,按照缓缴50%税费计算,你公司11月申报期需缴纳增值税10万元。你公司可在实际缴纳10万元增值税后,按程序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由于每月退还限额为14.72万元,11月可办理退还10万元增值税额。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增值税额10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再次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退还10月所属期安置残疾人应退增值税额的剩余部分4.72万元(=14.72-10)。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也可以在缓缴期满,足额缴纳增值税款后,一次性办理10月所属期的即征即退业务。
案例 4
我是广东省一家计算机制造企业,既生产硬件也生产软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0月我公司仅有软件销售业务,销售额为500万元。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35万元,如按规定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业务,可退还增值税20万元(=35-500*3%)。系统提示我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办理50%缓税。请问,享受50%缓税政策后,我该如何计算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35万元,按照缓缴50%税费计算,11月申报期你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7.5万元,按照你公司已实际缴纳的税款17.5万元计算,你公司实际税负为3.5%(=17.5/500),超过3%,可以正常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享受退税款2.5万元(=17.5-500*3%)。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增值税额17.5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再次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按照实际缴纳的10月所属期税款35万元计算,你公司实际税负为7%(=35/500),超过3%,合计应享受退税20万元(=35-500*3%),减去已经办理退还的2.5万元,应退还剩余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7.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也可以在缓缴期满,足额缴纳增值税款后,一次性办理10月所属期的即征即退业务。
案例 5
我是深圳市一家计算机制造企业,既生产硬件也生产软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0月我公司仅有销售软件的业务,销售额500万元。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25万元,如按规定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业务,可退还增值税10万元(=25-500*3%)。系统提示我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办理50%缓税。请问,享受50%缓税政策后,我该如何计算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25万元,按照缓缴50%税费计算,11月申报期你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2.5万元,按照你公司已实际缴纳的税款12.5万元计算,你公司实际税负为2.5%(=12.5/500),未超过3%,暂无可以退还的增值税。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增值税额12.5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按照实际缴纳的10月所属期税款25万元计算,你公司实际税负为5%(=25/500),超过3%,合计应享受退税10万元(=25-500*3%),由于未退还过税款,因此,你公司在缴纳缓缴税款后,可以办理即征即退业务并足额享受退税,共计可退还增值税10万元。
案例 6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有一部分业务是利用垃圾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0月我公司仅有利用垃圾发电业务。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100万元,系统提醒我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办理50%缓税。请问,享受50%缓税政策后,我该如何计算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100万元,按照缓缴50%税费计算,11月申报期你公司需缴纳增值税50万元。你公司可在缴纳50万元增值税以后,按程序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由于退税比例为100%,11月可办理退还增值税50万元。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增值税额50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再次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退还10月所属期应退增值税的剩余部分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也可以在缓缴期满,足额缴纳增值税款后,一次性办理10月所属期的即征即退业务。
案例 7
我是江西省一家制造业企业,从事废塑料综合利用,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2021年11月,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计算出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为160万元,系统提醒我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办理50%缓税。请问,享受50%缓税政策后,我该如何计算并办理即征即退业务?(2021.11.15)
你公司2021年10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160万元,按照缓缴50%税费计算,11月申报期你公司需缴纳增值税80万元。你公司可在缴纳80万元增值税以后,按程序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由于退税比例为50%,11月可办理退还增值税为40万元(=80*50%)。2022年1月缓税期满后,你公司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应将2021年10月所属期缓缴的增值税额80万元一并缴纳。实际缴纳增值税款后,可再次按程序办理10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退还10月所属期应退增值税的剩余部分40万元(=80*50%)。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也可以在缓缴期满,足额缴纳增值税款后,一次性办理10月所属期的即征即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