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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访问量:28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10 03:49:37

摘要:2021年12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新政策,其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颇为引人注目。今天我们通过新旧对比的方法,来看一下具体变化有哪些?

2021年12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新政策,其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颇为引人注目。今天我们通过新旧对比的方法,来看一下具体变化有哪些?

一、办法的层级提升了。原先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在是部门规章。不过两个办法的文号都是54号,算是一个巧合。

二、公布的失信主体,涉案金额标准提高了,范围扩大了。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三、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五、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六、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七、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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