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9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04 03:37:51
1、股转未缴个税,因超五年追征期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咸税一稽罚告〔2021〕34号
倪某某(身份证号码: 33062***243053):
对你(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2013年转让湖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你办理上述纳税申报,虽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未申报造成未缴税款,但此时已超过5年追征期,故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违法行为限改时效已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2013年转让湖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法定期限,拟不予处罚。
2.根据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反映,你截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共收到利息1084901.78元,未依法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16980.36,且该税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限期申报纳税,你仍拒不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未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16980.36元的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216980.3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2月16日
2、业绩补偿被税务稽查:补税逾8千万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0〕103号
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6656C):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
2012年度上市公司**光伏未能达到预测利润,2013年3月你公司以现款方式将2012年全部的利润差额507,581,981.80元支付给上市公司**光伏,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015年转让股票时507,581,981.80元全部作为投资成本,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扣除。根据2011年8月31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名股东(乙方)签订《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盈利补偿之承诺》的补充协议,利润差额部分实际应由20名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你公司是原**光伏的股东之一,股份占比33.65%。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1年8月31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20名**光伏股东签订的《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至2013年盈利补偿之承诺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证明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20名股东应根据其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2012年利润差额部分。
2、2015年1月第49号凭证、2月第68号凭证、4月第42号凭证、6月第42号凭证等记账凭证及附件,企业说明、企业公告、长期股权明细账、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光伏股票交易)收益明细、证券公司对账单等资料,证明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将限售股减持完毕,取得减持收入,结转限售股成本,并取得投资收益。
3、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第216号凭证、**光伏2013年3月第332号凭证等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你公司直接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度全体20名股东应承担的补偿款,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4、**光伏关联交易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东会决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明**光伏关联交易、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申报等相关事实。
(二)少缴印花税
你公司2016年车辆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合同金额为14866.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相关车辆保险合同及你公司缴纳印花税情况,证明你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光伏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征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5,161.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补征你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4.9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5,161.23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原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8)2号)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通讯公司税务罚款近5.8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