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04 03:28:26
1、增资导致原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05
答复内容: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2、增资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08-06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3、增资被动稀释股份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之前全部由10名个人股东100%持有,2019年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远高于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向我公司增资12,000万元,占我公司40%的股份,原10名个人股东的股份被动稀释至60%。请问个人股东股东股份由100%被动稀释至60%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4-09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增资股权稀释纳税问题
问题内容: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现B公司引进投资者C,C以溢价增资方式对B进行投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被稀释为75%,请问针对A公司股权稀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是否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依据进行计税?是否有相关法规或者条例?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增资致自然人股东股份被稀释涉及个税吗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后因法人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增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3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资产转让,确认损失?
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被稀释的58%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请问这项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0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本企业在事项发生之后,有无产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