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5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04 03:22:49
1、招待费、免费房未申报纳税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常青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48185R
法定代表人: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130604******0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税稽罚〔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1.应补缴增值税及各项附加 (1)2017年视同销售部分未申报纳税: 宾馆餐饮部门招待费,未申报收入,发生115笔,合计金额141,601.00元(含税):第一季度发生40笔,合计金额40,717.00元(含税);第二季度发生68笔,合计金额93,711.00元(含税);第三季度发生4笔,合计金额1,253.00元(含税);11月发生3笔,合计金额5,920.00元(含税)。 宾馆客房部门免费房,未申报收入,发生103笔,合计金额492,260.00元(含税)。第一季度发生25笔,合计金额311,732.00元(含税);第二季度发生34笔,合计金额61,540.00元(含税);第三季度发生31笔,合计金额63,870.00元(含税);11月发生6笔,合计金额5,970.00元(含税);12月发生7笔,合计金额49,148.00元(含税)。 (2)应补缴增值税税额(2017年1-9月该户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2017年一季度应补缴增值税税额=(40,717.00+311,732.00)÷(1+3%)×3%=10,265.50元; 应补缴2017年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0,265.50×7%=718.59元; 应补缴2017年一季度教育费附加金额=10,265.50×3%=307.97元; 应补缴2017年一季度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10,265.50×2%=205.31元。 ②2017年二季度应补缴增值税税额=(93,711.00+61,540.00)÷(1+3%)×3%=4,521.87元; 应补缴2017年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4,521.87×7%=316.53元; 应补缴2017年二季度教育费附加金额=4,521.87×3%=135.66元; 应补缴2017年二季度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4,521.87×2%=90.44元。 ③2017年三季度应补缴增值税税额=(1,253.00+63,870.00)÷(1+3%)×3%=1,896.79元; 应补缴2017年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896.79×7%=132.78元; 应补缴2017年三季度教育费附加金额=1,896.79×3%=56.90元; 应补缴2017年三季度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1,896.79×2%=37.9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少缴税额1,056,782.03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28,391.03元;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拟处以5,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3.3391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8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无偿出租房屋未申报纳税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486
法定代表人: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632126******043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税稽罚〔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2018年度 你公司分别无偿将其房屋10B(21-334,面积1,475.09平方米)和11(21-117,面积4,756.43平方米)提供给青海深影橙天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和互助福星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视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同期该公司出租不动产收入确定租金平均价格每平方米76.97元/年,少申报租金收入合计479,640.10元,少缴增值税23,982.01元,应补缴增值税23,982.01元。 2.2019年度 视同收取房屋租金479,640.10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79,640.10元,少缴增值税23,982.01元,应补缴增值税23,982.01元。 3.2020年度 视同收取房屋租金479,640.10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79,640.10元,少缴增值税23,982.01元,应补缴增值税23,982.01元。 2018--2020年度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1,946.0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2018年度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9.10元、教育费附加719.46元、地方教育附加479.64元。 2.2019年度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9.10元、教育费附加719.46元、地方教育附加479.64元。 3.2020年度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9.10元、教育费附加719.46元、地方教育附加479.64元。 2018--2020年度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97.30元、教育费附加2,158.38元、地方教育附加1,438.92元,合计7,194.60元。 (三)印花税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2019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4,877,071.00元,应缴印花税10,463.10元,已缴印花税0元,应补缴印花税10,463.10元。 2.产权转移书据(0.5‰) 2019年签订房屋销售合同40,251,210.15元,应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25.60元,2020年自行补缴印花税2,005.40元,应补缴印花税18,120.20元。 综上,2019年度应补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10,463.1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8,120.20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28,583.3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各处以少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50%的罚款,罚款合计89,194.12元。 2、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9.9194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3、虚假交易资金回流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6289C
法定代表人: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512922******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开税稽重审提〔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与申建公司、富文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申建公司、富文公司收到你公司款项后由其实际控制人赵志强扣除开票手续费再将余款打到王昆的个人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回流;申建公司、富文公司向你公司虚开发票,你公司接受虚开专票。 (一)增值税 申建公司、富文公司涉嫌向你公司虚开专票117份,金额11,009,201.74元,税额1,871,564.25元,价税合计12,880,765.99元;你公司于2013年8月-2015年8月将以上117份专票认证抵扣(货劳科调减留抵税额4,267.93元后实际涉及应补缴增值税1,867,296.3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涉及增值税1,867,296.32元,故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10.74元。 (三)教育费附加 因涉及增值税1,867,296.32元,故涉及教育费附加56,018.89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因涉及增值税1,867,296.32元,故涉及地方教育附加37,345.93元。 (五)价格调节基金 因涉及增值税1,867,296.32元,故涉及价格调节基金18,672.9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法人及财务人员身份证、相关业务负责人身份证、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相关明细账页及完税证明、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通知书及清单的复印件; 2.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1321刑初248号〕、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制作的讯问笔录; 3.你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第182号)第一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之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所偷税款1,998,007.06元(增值税1,867,296.32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10.7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999,003.53元。
罚款金额(万元) 99.900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4、收入已申报未开票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93W
法定代表人: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630102******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罚〔202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通过网上旅游平台出售旅游服务项目,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通过支付宝账户取得销售收入327,913.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取得销售收入13,321.20元,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上述收入共计341,234.20元,你公司已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5、收入未开票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西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K24
法定代表人: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21125******3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西税罚〔2021〕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5日在马先生支付给你(单位)消费款项93000.00元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付款方马先生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6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西区税务局
6、利息收入未申报超5年不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西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686D
法定代表人: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323******5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罚〔202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营业税及附加 (1)你公司2013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185,578.2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59,278.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49.52元(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1,778.37元(享受减免)、地方教育附加1,185.58元。 (2)你公司2014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966,566.32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48,328.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82.98元(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1,449.85元(享受减免)、地方教育附加966.57元。 (3)你公司2015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66,107.6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8,305.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1.38元(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249.16元(享受减免)、地方教育附加166.11元。 (4)你公司2016年3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43,736.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186.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3.07元(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65.60元(享受减免)、地方教育附加43.74元。 2.增值税及附加 你公司2016年8-12月取得贷款贷款利息收入119,554.34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586.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06元(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107.60元(享受减免)、地方教育附加115.47元。 3.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2013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185,578.28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464.4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5,113.7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1,278.45元。享受青政〔2001〕34号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281,278.45元。 (2)你公司2014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966,566.32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294.8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7,271.44元,享受青政〔2001〕34号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658.93元。 (3)你公司2015年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66,107.65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8,471.4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636.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因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少缴营业税、2014年至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对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1,855.0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8550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6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7、年终绩效奖励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UKLPU2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U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二稽 罚 〔2021〕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711,100元,2018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260,4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91,7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60,000元。在支付上述年终绩效奖励时,你公司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后于2021年7月2日对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补扣缴入库。以上分两次共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91,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已违反税法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677.50元、对你公司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632元、对你公司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46.50元,以上处罚款合计93,456元。(二)鉴于你公司已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故不再作税务处理。
罚款金额(万元): 9.345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