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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4例:财政补贴、股息红利、扶贫中心、虚开发票

访问量:22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04 03:13:35

摘要: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

1、财政补贴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三税稽罚告〔2021〕48号

长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309943242G):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4,000,000.00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000,000.00元,弥补本次检查确定的2019年亏损457,961.83元,经计算,造成少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划转财政补贴文件;

2.银行对账单;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885,509.5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股息红利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2-2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纳税人名称: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1.用支付开票费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2.收用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上述二项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51367.55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8.38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30758.46元,共应追缴税款494694.39元。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9695.00元。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以罚款:

1.处以偷逃增值税251367.55元的100%的罚款,计251367.55元。

2.处以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8.38元的100%的罚款,计12568.38元。

3.处以偷逃企业所得税238258.46元的100%的罚款,计238258.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处罚款,建议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的罚款,计59695.00元,合计罚款561889.39元。

文书文号:甬税稽二罚告〔2021〕349号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1号

联系电话:62626029、6262671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1日

3、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2002年至2020年期间业务被税务稽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13号

发布时间 : 2021-12-21 10:2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13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19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检查通知书》长税稽检通一〔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长税稽检通一〔2021〕1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盛敏瑶、孙光鹤等人,自2021年1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02年4月2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4、虚开1%发票逾4600万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156号

当事人: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1X6E)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29日,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共计开具货物品名为各种配件及办公用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75份,其中作废票19份,正常票856份,开具金额46323372.57元,税额463233.71元。属于无货虚开。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85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46323372.57元,税额463233.71元,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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