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24 10:35:10
1、借款利息未视同销售被税务稽查定性偷税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税稽罚〔2021〕10号
案件名称 舟山***采砂装运工程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2016年至2018年借款利息收入及确认车辆销售收入,以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少缴增值税9964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41元、印花税23.3元、企业所得税37061.04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6493.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舟山***采砂装运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11R
处罚结果 处罚款80101.1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自贸区***科技工作室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工商注册号 33091***17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21〕2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事实 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 下,向***微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均为99009.90元、税额均为990.10元、价税合计均为1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公司购买茶叶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13号
案件名称 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16827.43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266.57元,共计17094.00元。
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劳保费用” 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29650.14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168.66元,共计29818.80元。
以上金额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35.23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6元。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以及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应视同股东分红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418.80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963.76元。
2、你单位2020年6月记29号凭证“管理费用-劳保费用”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27800.00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61600.00元,合计89400.00元。以上其实质是用于送给客户(非你单位员工)的礼品,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你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以上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无法追缴补扣入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使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7880.00元。
3、你单位2019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740.00元(含税),2020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960.00元(含税),均未入账未确认销售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85.13元,2020年增值税110.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6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5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0872809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630.8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15.4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1.54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7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9382.5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91.2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7880.0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268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4、主动纠正罚款40%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9 14:49 来源: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doc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281号
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2782451T)
我局于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28号销售合同,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16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8058#-34678074#),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16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16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249572.63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 177474.78(2014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同时调增期末留抵税额192454.01元;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
(二)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建议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查补税(费)合计1064359.0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罚〔2021〕125号
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2782451T)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28号销售合同,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16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8058#-34678074#),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16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16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249572.63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 177474.78(2014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二、处罚决定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纠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40%的罚款,计327791.18元(819477.95×4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0%的罚款,计22945.38元(57363.46×40%)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0%的罚款,计58617.48元(146543.71×4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9,354.0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