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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5例:已完工未结账收入、运营托管、虚开取得42元实物等

访问量:252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16 03:34:30

摘要:2016年已完工未结转的“浙江绿城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绿城桃花源K地块复耕土石方”等9个工程应计收入12772839.17元,少缴增值税44915.2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45.76元;

1、已完工未结转收入核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BK94A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2016年已完工未结转的“浙江绿城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绿城桃花源K地块复耕土石方”等9个工程应计收入12772839.17元,少缴增值税44915.2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45.76元;该9个工程收入未计入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少计收入12772839.17元、成本12463725.98元(工程施工6428117.86元、补发票5984932元、税费50676.1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9122.18元。

2020年1月14日你公司已开具“三官大明山安置区一期、吉庆桥汤家园给水工程”增值税发票174789元,同期已申报缴纳增值税5090.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4.55元,教育费附加152.7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1.82元。

2、2017年已完工未结转的“浙江兆鑫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工程”等2个工程应计收入7977398.04元,少缴增值税44561.9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8.10元;该2个工程收入未计入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少计收入7977398.04元、成本7817840.60元(工程施工7797103.95元、税费20736.6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557.44元。

3、2018年已完工未结转的“安吉振民中学建设的安吉高级中学扩建工程”等2个工程应计收入19601331.75元,少缴增值税58528.9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26.45元;该2个工程收入未计入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少计收入19601331.75元、成本19299307.18元(工程施工16434510.19元、补发票2796745.10元、税费68051.89元),自查已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325.24元,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699.33元。

2020年6月12日、2020年11月30日已开具“安吉振民中学建设的安吉高级中学扩建工程”增值税发票2193000元,同期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3873.78元(可减2018年应追缴增值税58528.98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已随增值税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149661.97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96619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私人提供财务辅导服务发票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新媒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DQ4N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2017年下半年,你公司与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运营托管合同》,服务期限是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职责是财务辅导和品牌战略运营,总共服务费是25万元。2018年12月你公司收到缪某某提供的由杭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80184704-80184706,涉及金额242718.45元,税额为7281.55元,价税合计250000元,并于当月入账。你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按每次2万元分月打到缪某某个人账户,其中2017年打了4万元,2018年16万元,2019年5万元;该笔费用中20万元于2018年3月-12月计入管理费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其余5万元于2019年1月-2月计入管理费用,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上述涉案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3月,缪某某通过南浔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向该公司开具发票2份,价税合计250000元。2021年8月10日,缪学琴向南浔区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49504.95元。

2、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缪某某负责引进一个团队做红酒推广项目,项目领队叫姚某某。发票涉及的费用为你公司支付给姚某某的中介咨询费。姚某某提供给该公司由广州***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2617571,涉及金额38834.95元,税额为1165.05元,价税合计40000元。该份发票于2018年6月入账,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分2次通过公司账户打到姚某某个人,2018年6月28日打了25000元,2018年11月27日打了15000元,该笔支出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2021年8月27日,姚某某到吴兴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向叠加公司代开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4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504.95元。

上述涉案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虚开发票获得42元实物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机电五金市场晟理五金交电商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CFR7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472号

违法类型 虚开发票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该单位为个人许某向***主委员会开具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100111,发票号码29492449、35401001-35401007,金额合计62256.42元,税额合计622.58元,价税合计62879元。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并收取许某折合人民币42元价值的实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开具的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100111,发票号码29492449、35401001-35401007)认定为虚开发票。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4、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工资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2XU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应扣未扣

违法事实

1、2016年你公司位于湖州市湖东路16号办公房的房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该土地入账价值581700元,应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1992.91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7106.63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886.28元。

2、2016年你公司在“项目监理成本”科目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344858.29元,全额结转当年利润并在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44858.29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6214.57元。

3、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津补贴共计4880765.29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4、2016年1-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930680.91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2016年2月、4月、9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开门包和节日费共计1037290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项目监理成本”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补贴共计688691.73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再任职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2017年你公司位于湖州市湖东路16号办公房的房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该土地入账价值581700元,应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1992.91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7106.63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886.28元。

8、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津补贴共计4824723.15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9、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734126.57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2017年1月、2月、4月、9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开门包和节日费共计1041550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项目监理成本”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补贴共计1390216.67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222400.75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2.2400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5、虚开发票近12亿被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2-08

海南广利泰合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M03013,法定代表人:邓之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然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984T60):

你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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