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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5例:注销后被定性偷税、不征税发票、退股个税、利息等

访问量:25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16 10:12:06

摘要: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小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注销后被税务局定性偷税并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

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424228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小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进项税额236615.58元,已认证抵扣。2020年3月24日已注销税务、工商登记,账簿凭证已丢失,无法查清物流情况。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分析,与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判定与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交易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拟处罚款126589.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不征税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TM4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

1.2020年12月,购入“***南院”两个车位支付预付款490000元,取得不征税发票,当年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单位向个人支付租车费用433000元,未依照规定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3.2019年至2020年度“管理费用-油费”科目中列支未使用的油卡(支付预付款,取得不征税发票,实际并未使用)合计44085元,其中2019年30185元、2020年13900元。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019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93964.82元,以上第3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5.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824149.8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207.4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9698.2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9.24元。

2020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2270.03元,以上第1、3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9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86170.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308.5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113.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195.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47,992.12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7992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0/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3、退股个人所得税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机床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469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逃避缴纳税款、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该单位2014年使用3级土地面积32523平方米、2级土地面积189562.61平方米,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567458.32元,已申报2393692.80元(其中已缴纳1807240.77元,已申报未缴纳形成欠税586452.03元 ),导致2014年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73765.52元。该单位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浙锻机械城(艇湖厂区)、浙锻浦口厂区、浙锻三分厂(甘霖厂区)、浙锻单身公寓(60间)、浙锻江滨西路店面(15间)出租,每年租金合计297.04万元(含税),租期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空地租赁合同将浙锻机械城(艇湖厂区)空地出租,租金每年12万元,租期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

上述五处房产出租,取得2016年租赁收入2828952.38元,已全部开票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未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应交租赁房产税339474.29元,已经申报缴纳2592元,少申报缴纳租赁房产税336882.29元。2016年房产总面积73007.82平方米,出租以后剩余面积47419.8平方米。计税房产原值为81417956.41元,应申报缴纳生产用房房产税444211.52元,已申报337256.74元,未申报缴纳生产用房房产税106954.78元。2016年累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43837.07元(其中房屋租赁房产税336882.29元、生产用房房产税106954.78元)。取得2017年租赁收入2828952.38元,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导致2017年少缴房产税339474.29元、增值税141447.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01.33元、教育费附加4243.43元、地方教育附加2828.95元,租赁印花税28647.80元。

该单位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大量股东退股行为:2014年退股金额 20964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5241000元;2015年退股金额2504718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6261795元;2016年退股金额104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26000元;2017年退股金额32000元,取得该股份的原始投资额为8000元。上述在支付退股金额时该单位已代扣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及印花税23073.60元。检查期间该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自行申报财产上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922077元,但只申报未缴纳从而形成欠税,相应的滞纳金也未缴纳。

另外,上述退股行为该单位还支付0.15元/股的退股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230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853.85元、2016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0元、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合计346103.85元,已责令该单位限期补扣,现该单位已无法进行补扣。

该单位近五年可弥补亏损分别为:2013年6298855.63元,2014年19991397.24元,2015年0元,2016年6170440.12元,检查前2017年账面亏损8188805.18元,本次检查调增2828952.38元,调减349391.61元,调整后2017年亏损数为5709244.4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4693978.72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69.3978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9/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4、购物卡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上虞***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97834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该单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接的生意,并不通过公司走账和开票,对属于个人名义经营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应从企业所列支的成本中剔除。其中2016年取得营业收入70190.00元,2017年取得营业收入50595.00元,2018年取得营业收入51632.00元,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91395.70元,所对应成本费用均计入企业,并在相应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该单位存在购置商城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单位分别于2016年03月、2016年06月、2016年10月、2017年01月、2018年02月、2019年01月,为客户赠送购物卡13000.00元、3000.00元、17000.00元、10000.00元、13000.00元、29000.00元,合计85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37298.06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3.729806

处罚生效期 2021/8/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5、利息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21R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一稽罚〔2021〕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你单位收取潍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收入18166665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你公司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收到27286665元,扣除本金9120000元,应于2017年6月10日确认增值税收入18166665元

上述借款资金为你单位向母公司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借入,支付给母公司的借款利息未列支。2021年6月25日,你单位提供了浙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你单位补开的借款利息发票,发票代码033002000211,发票号码08230965-0967,金额13304469.95元,税额798268.19元,价税合计14102738.1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处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60%的罚款计833024.86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83.3024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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