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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4例:往来账、已注销企业、暂估成本、跨区域开票

访问量:26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16 10:07:03

摘要:该单位“应付账款”中对个人的共计625083元应付款项,在2018年时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企业的共计71460元应付款项,因相关企业在2017年已工商注销,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1、往来账,税务局的处理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9474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1〕158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应付账款”中对个人的共计625083元应付款项,在2018年时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企业的共计71460元应付款项,因相关企业在2017年已工商注销,已无需支付,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该单位与杭州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仓前街道第二小学临时围墙工程,合同金额1192615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11月完工,该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67356.36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16839.09元。

3、该单位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飞虹路(光明路-丰潭路)修缮工程,合同金额1616601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7月完工,该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323697.48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33906.18元。

4、该单位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塘栖镇文苑路南延段工程,合同金额1830600元(含税),该工程2018年6月完工,该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36689.19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8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16159.09元。

5、该单位与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名称: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3#厂房,合同金额6800000元(含税),决算金额7110000(含税)元,该工程2016年5月完工并决算,该单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110000元,工程施工中没有未结转的成本,该工程2016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970873.79元。

上述工程项目中浙江福昂机械有限公司3#厂房工程为营改增以前的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三个工程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竣工日适用税率均为10%),因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故上述工程均应在竣工或决算日按合同金额或决算金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395246.28元

罚款金额(万元) 39.5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企业偷税后注销了,稽查局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14:59 来源:第二稽查局

贺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031601)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贺某某系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某某追缴辽宁***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税及补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暂估成本未冲销,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L2XM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1〕112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将“其他应付款-毛某” 936375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该记账凭证并无附件以及发票等凭据,并于2017年9月30日将936375元从主营业务成本转入本年利润。该项金额为暂估成本,后续该暂估成本并未发生,也未冲销,造成账簿上多列支出9363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141718.9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1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4/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4、开票IP地址、MAC被税务局查实后确定违法事实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宁市***种养专业合作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41***6ATE63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兴税叶塘 罚 〔2021〕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3日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名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623111,发票号码:22859979,发票金额8,152.56元(免税发票),IP地址:113.87.26.207,MAC:B42E998D779C。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叶塘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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