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16 10:04:33
好多企业存在原材料、库存商品暂估入库的问题,年底了,别忘记自查一下今年暂估的成本,能否在次年汇缴之前取得发票,否则面临纳税调增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暂估费用
好多企业存在今年暂估费用的问题,年底了,别忘记自查一下今年暂估的费用,能否在次年汇缴之前取得发票,否则面临纳税调增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参考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提醒点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时通常会告知企业。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涉及的相关备查资料,便于依法扣除。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