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1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16 09:49:19
1、房屋入股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题内容:A公司与B自然人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以土地和房产投资入股Z公司,2020年12月31日Z公司进行IPO股改。A公司与B自然人以土地和房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2021年21号公告,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2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可否计提摊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3
答复内容: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3、留抵税额可抵减因预缴产生的增值税欠税吗?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预缴增值税欠税(预缴是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不属于异地预缴)。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国税发2004 112号文件》,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应预缴未按期预缴的增值税欠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
我们的咨询员已多次拨打您的电话,仍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契税问题
问题内容: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3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