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08 04:49:13
2021年11月24日,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股票简称:百济神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例行披露的风险因素中,披露了公司的税务风险。由于该公司并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其税务风险独具特色,现摘录出来与朋友们共享。
发行人是一家全球性、商业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专注于研究、开发、生产以及商业化创新型药物。
公司是一家设立于开曼群岛并在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主要系基于公司注册地和境外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定,与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则建立的一般境内 A 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相比,在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公司股票面值为 0.0001 美元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科创板进行交易。
14、税务相关风险
(1)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并可能需按25%的税率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82号文规定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境内的具体标准。尽管82号文仅适用于受中国境内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而不适用于受外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但82号文的认定标准可能反映出国家税务总局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一般性标准,可能用来认定境外企业的居民身份(不论其是否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那么公司可能还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公司认为,根据中国税法,公司并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系由税务机关判定,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解释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2)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相关税负风险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可能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因此,该等间接转让所得收益可能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7号公告及37号公告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税务部门可认定7号公告及37号公告适用于出售涉及境内应税财产的境外子公司股份或投资。转让方及受让方可能须进行纳税申报且受让方可能承担扣缴义务,而公司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可能会有协助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此外,公司、集团内的非居民企业及中国境内子公司可能须在遵守7号公告及37号公告以及确定公司及集团内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就历史上或未来的重组或境外子公司股份出售等交易纳税等方面花费精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7号公告及37号公告,境内税务部门对于应税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具有解释和裁量权,可依法调整。如果中国税务部门对相关交易的应税所得作出向上的调整,公司与该等潜在收购或出售有关的所得税成本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而对美国股东的联邦所得税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家公司将会在相应年度内被分类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i)一家非美国公司75%或以上的总收入由若干类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于任何应纳税年度资产的50%或以上的平均季度价值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基于公司收入及资产的当前及预期构成(已包括2020年7月完成的注册发行所产生的收益),目前公司预期于本应纳税年度不会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尽管如此,由于公司的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地位须于每个应纳税年度认定一次,并将取决于公司包括从任何股份发行中所得收益的使用在内的资产及收入的构成及特点,以及于该应纳税年度过程中公司资产的价值(其中部分可参考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的市值认定),因此公司可能于任何应纳税年度成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还部分取决于公司如何以及以何种速度使用从股份发行中所募集到的流动资产及资金。如果公司决定不为活跃市场目标部署大量现金,则公司成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由于有关规则的应用存在不确定因素且被动境外投资公司的地位于各应纳税年度完结后方会作出实际决定,无法保证公司于当前应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应纳税年度不会成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此外,美国国税局可能质疑公司将若干资产及收入划分为非被动性质的分类,这可能导致公司于当前或后续年度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税务年度内,公司并未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
如果公司于美国股东持有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期间内的任何应纳税年度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则有关美国股东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及收取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分配确认的收益可能产生的美国所得税可能大幅增加。此外,该等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可能须遵守复杂的申报规定。
此外,如果公司于美国股东持有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期间内的任何年度被认定为被动境外投资公司,公司在有关美国股东持有该等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后续年度,通常会继续被视作被动境外投资公司。美国股东应就被动境外投资公司规则以及收购、拥有及处置公司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份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4)持股百分之十的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分类为“受控外国公司”时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影响的风险
出于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根据美国相关税法规定,即使相关公司并未向其股东作出任何分红,被分类为“受控外国公司”的非美国公司的每名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通常须为缴纳美国联邦税项而于收入中列入该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按比例享有的“受控外国公司”的“第F部分收入”(SubpartFincome)及美国财产投资收益。每名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亦须于其总收入中包括“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在支付股息时,公司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可能享有等于任何股息外资部分的扣减额。如果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一家非美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50%以上的合计总表决权,或合计持有该公司股票50%以上的总价值,则该公司通常会为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之目的而被分类为“受控外国公司”。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是指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票10%或以上合并总表决权或拥有该公司所有股票类别10%价值的美国人士。确定“受控外国公司”地位十分复杂,且涉及属性规则,因此其适用具有不确定性。
(5)税法发生不利变更导致税负增加的风险
公司适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各级别税法的规定。公司的税项开支可能受到公司在具有不同法定税率的国家的收益组合变动、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估值变动或税法或其解释变动的影响。此外,各国出于国际反避税目的采取政府协调行动及单边措施,持续对监管跨境活动的税法进行修订。例如,开曼群岛颁布的《经济实质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尽管公司目前无义务满足《经济实质法》项下的经济实质要求,但公司无法预测该法律或其解释在未来的任何变动。如果公司未来有义务满足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公司为遵守规定变更公司的业务或违反该规定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及营运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已收到对公司的运营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政府所作出的税收裁定。如果公司未能满足有关协议的要求,或如果有关协议到期或以不利条款续订,则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欧盟委员会已开始对若干国家授予特定纳税人特殊税项裁定事宜正式展开调查。虽然公司收到的裁定与税法规则实践相一致,但上述调查的最终结果无法预测,并且将可能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