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6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08 04:39: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要如何缴交个税?
发布时间:2019-07-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请遵照执行。
3/股东转让认缴的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9-17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实缴0元,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和盈利。A股东转让300万元的股权给B股东,实际是0元转让,但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格写的是:B股东出资300万元购买该股权。请问这种情况,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4/外籍股东转让外资企业股份给境内自然人,是否要交个税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司为外资企业,外籍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个税,应该如何申报?是由股东自己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申报,还是公司代为申报?
答复内容: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二十九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5/股东转让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权如何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21-05-2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A股东持有2.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2.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公司净资产150万元。
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股东将其持有2.5%的股份转让给B, 转让价5万元,剩余7.5万元的出资义务由B承担。A与B无亲属关系,近1年内也没有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我司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后,认为转让价格5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3.75万元),股份原值5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请问以上对股份转让收入、原值的计算是否正确?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