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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回复:无偿返还商铺;减少注册资本;自建房分户;转让受赠房

访问量:24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2-02 05:15:20

摘要:问题: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跟村委签订了三旧合作协议,约定竣备后须无偿返还商铺给村委。返还时,商铺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能否确收收入的同时,也把收入的金额同时确认为成本。

1、房地产项目商铺返还给村委,视同销售,能否再增加视同销售的成本

问题: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跟村委签订了三旧合作协议,约定竣备后须无偿返还商铺给村委。返还时,商铺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能否确收收入的同时,也把收入的金额同时确认为成本。即:假如确认的收入是1亿元,企业同时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1亿元。汇总看,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答复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东莞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村委无偿移交配建商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将无偿移交的配建商铺按公允价值计入土地成本在税前扣除。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公司现在是盈利状态,未分配利润大于0。因公司经营需要,现在要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0),但股东不涉及退出和股权转让。请问:这种情况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若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一个股东的公司和多个股东的公司一样?

答复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东莞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股东减资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不清楚您司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司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3、撤回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题: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的第5条,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得大致可以分为三项:1、投资收回;2、股息所得;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请问如果只是减少一部分投资,并不是完全撤资,那取得的所得应该算那一类呢?比如说:投资100万元,撤回其中60万元,那取得的这60万元算是投资收回、股息所得、还是资产转让所得呢?

答复机构: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0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文中所指“撤回其中60万”是否指撤回初始投资总占比的60%股权?具体股权比例?“撤回其中60万”是否有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等?对应金额是多少?是否有新股东接手“撤回其中60万”对应的股权?)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仍有疑问,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4、自建房过户交什么税

问题:在河源市源城区,和东源县,自建房分户的过户,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个人转让自建房(住宅)涉及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税、契税。因此,个人转让自建房(住宅)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5%。

4、买卖受赠房屋个税缴纳情况

问题:2005年受赠的房屋现在出售,个人所得税要如何计算缴交。(买卖双方名下都有第二套房产)

答复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答复内容: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相关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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