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82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25 10:55:30
案例一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虽然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但是应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比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
提醒:
这里的研发项目立项书就属于内部证据链之一,否则难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还需归集整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案例二
企业经常遇到难以收回的欠款,若是向做到依法税前扣除,除了有外部证据以外,还需要相关企业内部证据,比如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提醒:
这里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就属于内部证据链之一,否则难以做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中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案例三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向专门的专业咨询机构咨询,因此账面上每年的咨询费比较大,占比较高,但是都是真实的业务,前段时间别税务局评估到了。
提醒:
税务预警并不代表企业真有问题,只要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就要真实再现,因此对于上述涉税评估,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链、特别是内部证据链来佐证业务的真实性。
比如:
1、咨询费发票;
2、咨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咨询收费标准比如每人每天多少钱等,收费标准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
3、银行付款流水;
4、企业付款审批单;
5、咨询成果报告;
6、咨询方案实施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
7、咨询完成方式的证据链比如微信咨询、电话咨询等记录明细;
8、其他相关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