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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后转出,仍被定性偷税

访问量:270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17 10:46:18

摘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9月从服务方个人冯某某取得第三方广州唯一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3401713至03401714,金额合计198,113.2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912034H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1〕 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9月从服务方个人冯某某取得第三方广州唯一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3401713至03401714,金额合计198,113.20元,税额合计11,886.80元,价税合计21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11,886.80元,于2015年9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额11,886.80元,并申报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四)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广州唯一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及清单;(五)已作转出的电子缴款凭证资料等;(六)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24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从服务方个人冯某某处取得第三方广州唯一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1,886.80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832.08元,依法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11,886.80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832.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359.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35944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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