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1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15 05:52:30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西咸税稽处〔2021〕45号
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1***6WA9XQ9Q)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17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西安格丰顺实业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已经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调取该公司银行账户,该公司银行信息为虚假信息,与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流水信息。综合其发票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判定西安格丰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2020年9月2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开给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开票金额10969897.40元,税额1426086.2元,价税合计12395983.6元。开票货物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镍。集中、顶额一次性对外开具给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且均未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第一条第二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二、交易真实性判定:(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
拟综合判定该公司交易不真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20年09月29日将1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6100203130,发票号码为 001059907-00105956;00200890-00200909,00400430-00400469, 金额10969897.40元,税额1426086.2元,价税合计12395983.6元,属于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该公司应补缴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款142608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对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426086.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第一条第二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将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办。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