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2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15 05:32:59
1、房地产项目商铺返还给村委,视同销售,能否再增加视同销售的成本
内容: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跟村委签订了三旧合作协议,约定竣备后须无偿返还商铺给村委。返还时,商铺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能否确收收入的同时,也把收入的金额同时确认为成本。即:假如确认的收入是1亿元,企业同时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1亿元。汇总看,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11-12 17:34
回复内容: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村委无偿移交配建商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将无偿移交的配建商铺按公允价值计入土地成本在税前扣除。
2、非人防地下车位所得税
内容: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在安徽多地有开发项目,在开发商品房时,根据规划在地下会建造非人防停车位,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销售,只能出租或销售永久使用权,我公司今年将要交房结转成本,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车库都是最后出租或销售使用权,车库在处置过程中会存在大额亏损,而此部分亏损是不能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有失公平,会造成企业永久性损失。我们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对地下车位的特殊处理,是不受该文件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限制,待停车场所处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再结转成本,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避免造成前述的前期多交税,后期无法弥补,更好的体显了税收中性原则。我公司在其他地区的税局要求认可我司按09年31号文的三十三条,作为公配处理,待后期处置停车位,只确认收入,不再结转成本。现咨询:我们在池州是否可以如此执行?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21-11-03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其中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