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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合集:自然人股东借款给企业,涉及哪些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访问量:23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12 05:25:28

摘要:股东借款给公司如何纳税:一:股东借款给公司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那么股东收到利息后要缴哪些税,如何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

股东借款给公司如何纳税:一:股东借款给公司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那么股东收到利息后要缴哪些税,如何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

二:股东借款给公司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有借款合同,但约定不收取利息,这类情况是否要缴税,如果缴纳,如何缴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5 16:56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缴纳增值税。如需开具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个人无偿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由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股东借款给企业,约定不收取利息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方面,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个人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无需缴纳印花税。

四、因借贷业务的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福建

标题:借款给企业

内容: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需如何交税

回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8-22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江苏

标题:合伙企业借款利息收入问题

内容: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请问:1、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给该公司发具发票?2、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给出政策依据,急盼答复,谢谢!

回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8-24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有关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内蒙古

标题: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内容: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回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

标题: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

内容:A公司以股东B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合同由股东B与银行签订,贷款发放后直接从股东B个人银行卡汇到A公司的供应商C对公账户。贷款利息由A公司承担,但是银行的利息发票抬头是股东B。 供应商C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 请问:1、A公司承担的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缴B股东贷款利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3、 A公司与C供应商 ,发票流、资金流不能完全对应一致,是否合适?请直接在网上答复

回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8-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公司与个人发生贷款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进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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