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5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05 10:34:30
标题:关于集团内部总公司和分公司开票款项的问题
内容:我司是广东江门一家企业。现有一家集团公司,其总公司属下的几十家分公司分别与我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注明开票资料均为该集团公司的总公司,款项收付亦为总公司。请问集团内部分公司代为签订合同,发票和款项均为总公司,是否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文关于三流一致的规定,我司的情况是否适用?盼复,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26 16:35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代签订合同,否则不可以代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