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04 11:16:37
内容:您好,关于咨询股权转让事项 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200万元,原股东二人分别持有注册资本占百分之90、占百分之10。公司资产情况及权益情况:有一块土地成本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亏损300万元,资产总额130万元,新股东购买百分之100股权按注册资本200万元购买,其中百分之90是新股东的儿子持有的份额。1:这种情况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做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是否在河源市的任何一家评估公司都可以,且评估报告提交给税局都接受。2: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基础按200万元还是按评估价。3:按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百分之90股权是儿子转让给父亲,是否可以按注册资本的转让收入金额减除相关成本费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百分之10的股权是否需要按评估价的百分之10减除相关成本费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否正确。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9-09 09:08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需要对此进行土地评估,请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2.要区分两笔交易,按问题所述,其中90%股权如符合条件,允许平价转让,此外的10%股权应当先作评估,税务局将视情况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请参阅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及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标题:企业增资后原股比自然稀释属不属于股权转让?
内容:企业新股东和原股东各自用货币出资来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那企业原股东的持股比自然稀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0-28 16:52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企业新增股东投资入股后原股东所占股权比例降低,但原股东的投入不变,不属于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原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标题: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税费(为转让方缴纳的股权转让个税)能否直接进损益?
内容:老师好,企业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约定1000万(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并且约定并购中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其中为转让方缴纳的个税、印花税等收购方是否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能否作为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希望此问题不要公开回复,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0-16 16:06
回复内容: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合同约定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仍属于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及为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均应计入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收入,并体现在相关凭证中。受让方凭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若上述税费未计入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收入中,受让方不能以转让方名义缴纳的税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题: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缴纳个税的问题
内容:我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总股本为1000万元,股东A持股百分之八十,股东B持股百分之二十;现股东A转让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即400万,作价1000万转让给新入股东C;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完股东工商登记后,股东C分两年支付股东A转让款,每年支付500万元;请问我司代扣代缴股东A的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办完工商登记后的次月一次性缴纳所有税款,还是按每年实际收到转让款后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0-16 09:13
回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二、 因此,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就该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