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70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0-16 04:10:34
案例
2021年10月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中披露:
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通过个人卡对公司部分薪酬较高员工进行了税收筹划,即通过部分薪酬较低员工代领相关薪酬,公司发放工资后上述员工将相关薪酬转入公司个人卡,再由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给薪酬较高员工。按发生金额128.20 万元、减免税率 10%(个人所得税率从 45%减少至 35%)测算,筹划方案带来税收减免 12.82 万元,影响较小。
分析
1.从公告上看,该公司将部分员工的薪酬进行分拆,一部分薪酬转入薪酬总额较低员工的账户,从而实现这部分被分拆的薪酬按照较低的税率(35%)缴纳个税,而不是与拆分前的薪酬一并按照45%税率申报缴纳个税,从而为高薪酬员工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这种所谓筹划真是让人【大为观止】。
2.要不是在公告中自我披露,的确也是比较难以快捷查实的。但是,难查不等于查不出来。银行流水是会说话的。
3.员工的薪酬,不仅仅与个税相关,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各项项目的计算基数。各个数据间是有勾稽关系的。一不小心就露馅了。
3.建议搞税收筹划前,先组织老板和员工学学税法,避免一不小心“税筹”变成了“税愁”,搞出个偷税漏税就得不偿失了。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