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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被税务稽查!

访问量:22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9-30 09:31:42

摘要:案件名称:苏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收取摊位费收入未全部申报纳税,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58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收取摊位费收入未全部申报纳税,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42157102.59元(不含税),其中2017年2927287.41元、2018年20048079.93元、2019年19181735.25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32811960.51元,其中2018年2693785.64元、2019年19434205.91元、2020年10683968.9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107855.12元,其中2017年146364.37元、2018年1002403.99元、2019年959086.76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计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693785.64元、少计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9434205.91元、少计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683968.96元。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6771211.36元,本次检查调增2693785.64元,检查后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24077425.7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26772.95元,本次检查调增19434205.91元,检查后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4643219.81元。

2、你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中反映你单位股东陈某康向你单位借款635万用于女儿陈某萱2019年底购买商品房。根据财税(2008)8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借款实质为你单位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27万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苏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839G

纳税人识别号:91320***01839G

法人证件号码:3****************2

法人姓名:陈某某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税款2107855.1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53927.6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127万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3.5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8-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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