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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局热点答疑

访问量:24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9-14 03:34:05

摘要:问题内容: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1、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员工以报销方式享受的房租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探亲费要合并工资扣个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普通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名称和识别号是否有效

纳税人所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信息栏只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是有效发票?还是看当地税局规定?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注册资本金本批到账的印花税纳税时间

纳税人所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分批到账的,请问首次到账的资本金在次月缴纳印花税后,其后分批到账的资本金印花税是否是在次年1月缴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对于新成立企业,按其新设置记载资金的账簿所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在次年的1月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4、房租维修基金是否计入房屋原值

纳税人所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屋原值予以扣除?有没有文件依据?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所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我公司租赁写字楼办公,有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没有出租方房产税缴税证明,能否作为我公司成本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6、增值税税率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1年6月底销售额已经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了,8月23号专管员通知去9月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8月25日又开了36万发票,请问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开具的发票是否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征收率申报纳税?(即使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办理登记)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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