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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预缴增值税政策?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扣除?

访问量:24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9-02 05:00:44

摘要: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1、跨区域预缴增值税政策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这个文件中的规定,是不是跨省才需要预缴税,我们河北省的政策是跨地级行政区就需要预缴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自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其中有两层房产留做自用。我司的项目于2019年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自用的房产也于竣工验收的次月开始使用。2020年我司按预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分摊到自用房产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并按此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由于项目整体决算尚未完成,项目总开发成本比2020年计算房产税时有所增加。请问我司于2021年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沿用2019年房产原值的计算金额?如果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那么2019年度已申报的房产税是否需要做修正申报?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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