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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地产公司税款和滞纳金

访问量:29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25 11:27:08

摘要: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列支,少申报缴纳2010-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 由: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2020)苏0411行审81号

发布日期:2020-05-27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411行审8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鞠洪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旸,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超,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燕红,该公司财务。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列支,少申报缴纳2010-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追缴土地增值税21585129.38元、企业所得税10380272.4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75089.08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查扣企业所得税371654.94元及滞纳金302420.05元、土地增值税1127497.09元及滞纳金577904.20元、个人所得税3939061.22元,经2020年1月23日催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执行人仍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78684362.98元。

经听证核实,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变更执行标的为截至2020年4月29日结欠的企业所得税10008617.46元及滞纳金13786799.48元、土地增值税20457632.29元及滞纳金21137368.08元及个人所得税8836027.86元,共计74226445.1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缴纳欠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截至2020年4月29日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74226445.17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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