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6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24 04:06:07
一、2021-5-16,大连市税务局答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5-06
纳税人所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2020-08-14,安徽省税务局答复,不知所云!
公司分立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07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问: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分立后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2020-04-15,河南省税务局答复,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重组上层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纳税人所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
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四、2020-03-17,浙江省税务局答复,主要看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注册资本增加就代表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派生分立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6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3-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参照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即主要看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注册资本增加就代表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立或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这两个情况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判断,企业可以带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五、2020-01-16,湖北省税务局,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中的个人所得税/申请再次答复,上次回答不清楚
留言时间:2020-01-15
纳税人所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A、B两个自然人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C公司名下持有D1、D2两块地,分别价值3000、5000万元,现在C公司要存续分立为C和E公司,分立后,A、B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同时C公司持有D1地块;A、B分别持有E公司30%、70%的股权,E公司持有D2地块。请问分立后A、B公司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1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