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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请不要拒接税局电话、拉黑税局工作人员微信

访问量:46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5 04:41:41

摘要:常州XXX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常税稽一罚告〔2021〕44号

常州XXX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涉嫌收受温州XXX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9月28日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5983500,金额92233.01元,税额2766.99元,价税合计95000元。依据税务登记信息,联系到你单位人员XXX、XXX,但你单位采取拒听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拒绝配合调查。经实地调查,你单位系空挂在常州市XXX室,该地址是常州国家高新区创意产业园的办公场所。鉴于你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检查,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关于送达常州XXX传媒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你单位未出现接受税务检查。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了《关于送达常州XXX传媒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期满至今你单位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拟对你单位逃避税务检查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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