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搜索

首页 > 代理记账> 双层合伙的税务处理依然不明朗
双层合伙的税务处理依然不明朗

访问量:23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5 04:34:08

摘要:问题内容: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合伙企业中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

纳税人提了两个问题:

一是A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性质。厦门税局给了回复,界定为经营所得。但注意,A合伙企业并没有转让C公司股权,如果要靠50号文条款,有点牵强。

二是A向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是否可扣除本金。因界定为经营所得而不是股息红利所得,厦门税局并未回复此问题。

小编认同厦门税局对性质的认定,如果一层合伙是经营所得,两层合伙就变股息所得,纳税人可能通过组织架构的改变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可能是税法不鼓励的。

但小编注意到纳税人描述中A合伙企业是扣缴人。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款项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个提法应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B合伙企业比较尴尬了,因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A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将面临无税可征的尴尬。

为什么我离产生利润的C公司如此之近,却征不到税?隔了老远的A合伙企业税务机关却能征到税呢?

目前据小编了解,仅有天津税局采取了行动,发布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国个函[2013]17号),文件明确:

“ 六、纳税地点的问题

对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其合伙企业合伙人包含自然人的,应采取穿透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我市合伙企业中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比例乘以外省市注册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所占比例进行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穿透计算,维护了B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虽然不太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到底A是扣缴人还是B是扣缴人,实践中有争议,需要纳税人与两地税局积极沟通确认。

针对纳税人提及的第二个问题,这是私募基金的投资条款中经常见到。合伙人在收到款项时,通常是先回本,后算收益,如果超过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可获得超额收益。

但在税款计算时,除非合伙企业减资或撤资或清算时,才可能认同回本的事实。所以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收到的钱全算收益,不能扣本金。

从上面我们可看出双层合伙架构下,目前税制依然还不完善,希望财税部门尽快出台规定,明确具体税收政策,以满足纳税人不同交易架构的需要。


版权所有: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2-5099-6099 备案号: 苏ICP备18000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