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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自然人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访问量:22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5 04:20:19

摘要:根据 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支付自然人利息支出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 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支付自然人利息支出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该利息支出受债资比限制,超过债资比部分,相应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与支付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有所区别:企业与关联方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第二种情形是企业向除第一种情形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不论是向股东个人借款,还是向关联方股东个人借款,还是其他个人借款,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索取发票,支付单位应当代扣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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