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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免税的多分,交税的少分,可以吗?

访问量:24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5 03:20:47

摘要:问题内容: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问题内容: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政解析与策略(谢华峰):

12366很爱背文件。

一、公司法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支持


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结论:

若不按股权比例或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只要公司章程中“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则超出投资比例的分配数额应当仍然可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至于是否会造成自然人股东少交分红个税,不会的。因为居民企业收到分红款最终还是要分红给自然人,自然人收到分红款时还是免不了需要代缴代扣个税。

若居民企业一直不分红,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消化未分配利润,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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