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1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4 11:27:5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404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红官,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创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从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赛红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良度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北区,住本市武进区。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20)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红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红官及辩护人邢辉、李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红官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通过江苏创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从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赛红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良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8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吴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红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红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红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
被告人蒋红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红官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红官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已判刑)、刘某等人(另案处理)的介绍,通过江苏创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从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赛红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良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8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蒋红官的供述,证人吴某、朱某等人的证言,顾某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红官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红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红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一东
审判员 王 可
审判员 施阳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