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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前置政策合集

访问量:29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4 11:24: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天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文有效 202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湖南·岳阳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与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与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徽·合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7月1日起,在蜀山区、巢湖市、新站开发区局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内蒙古·呼伦贝尔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资料(附件2)。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附件3)后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广东·潮州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21.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1.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广东·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广东·云浮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12.4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1.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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