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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

访问量:252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4 11:20:52

摘要: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

问题内容:

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请问:

(1)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投资方,是否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对以股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0万元-300万=97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投资方,应将接收的股权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2)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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