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6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4 11:04:41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湛税稽罚告〔2021〕10号
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446370T)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以下简称“草苏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03)第00072,面积78,291平方米)、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转让给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是虚假合同,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格71,000,000.00元,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77,759,4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71,166,500.00元、地上建筑物价格6,592,900.00元。2010年4月,你公司按评估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3,558,3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082.75元、教育费附加106,749.75元、印花税38,879.80元、土地增值税1,423,330.00元。在转让过程中,经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你公司无法提供购地支出凭证、征地补偿费、初期开发成本及建设成本费用,故涉及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得抵减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未区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均按2%征收率计缴。一份是真实合同,即《土地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为154,990,000.00元,实际收款额为155,094,693.50元,其中地上建筑物价格6,592,900.00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为148,501,79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3,866,764.68元(148,501,793.50×5%-3,558,3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673.53元(148,501,793.50×5%×7%-249,082.75)。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116,002.94元(148,501,793.50×5%×3%-106,749.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8,615.20元(154,990,000×0.5‰-38,879.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一、二、四、五、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及《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3,031,723.81元(148,501,793.50×3%-1,423,330.00),其中因税务机关错用征收率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711,665.00元(71,166,500.00×3%-1,423,3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合计6,496,112.22元(3,866,764.68+270,673.53+38,615.20+3,031,723.81-711,665.00),是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2010年“其他应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收取土地款项记账凭证、“2010年收取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湛国用(2003)第00072号)款项明细表”、银行凭证及实际收取土地款项收据复印件、以及《关于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说明》;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公司发票构成明细(草苏地块一)》、《付购地款明细表(草苏地块一)》、2010年“预付账款-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支付土地款项记账凭证复印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提供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均证明你公司转让草苏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以及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的事实。
(2)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虚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卡》、《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易税费缴款通知》、《税收通用缴款书》、《土地鉴证交易申请书》、《湛江市赤坎房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商售小区的土地估价报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我司位于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土地购进成本及建设成本问题的说明》、《调查情况及计税说明》、《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湛江市***贸易有取公司章程》、《湛江市***贸易有取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支付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税款记账凭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审核表”、“国有土地使用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按虚假合同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事实,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错用征收率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事实。
(3)你公司签字确认的《2010年转让草苏地块应补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费明细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明你公司确认2020年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事实。
2.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在帐簿上不列收入
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05,890,317.04元,其中列入“商品销售收入-煤”科目贷方发生额92,965,077.04元、列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贷方发生额2,108,240.00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10,817,000.00元。
经检查,你公司2010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98,284,136.75元,其中列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25,598,222.26元、列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贷方发生额12,277,120.99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草苏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155,094,693.50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入5,314,100.00元。
(2)成本核算混乱
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的会计核算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记账较为混乱,特别是成本的核算尤为混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 GB3 \* MERGEFORMAT①虚增土地成本,土地成本以大于实际取得的土地价格列入“无形资产-土地”科目,大量的土地款用现金支付,白单入账;另将一些股东的注资也记入土地成本,造成土地的真实成本难以核实;= 2 \* GB3 \* MERGEFORMAT②你公司账载土地征地补偿费、初期开发成本及建设成本费用支出没有明细,无法区分支出的费用具体应由哪块土地来承担,且费用支出也大多以白单支付;= 3 \* GB3 \* MERGEFORMAT③“在建工程-***钢材销售中心”账上反映合计支出101,932,099.84元,检查中发现这一个亿的成本支出不仅仅是工程款,还有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款及一些房屋赔偿款等等,费用支出的明细繁多,所支付的费用大多以白单列支,难以核实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没有相关的工程结算书,支付的费用存在有核算内容失实的问题,也导致了核算成本失实;= 4 \* GB3 \* MERGEFORMAT④“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支出问题,你公司2009年列支财务费用16,803,786.63元,2010年列支财务费用12,784,293.78元,2009年至2010年支付利息费用合计29,588,080.41元,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年度大部份的利息支出,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你公司于2010年3月一次性从“递延资产”科目中分摊9,900,000元的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所分摊的利息所属年度,你公司无法分清,至2011年底,你公司挂在“递延资产”科目尚未分摊的利息费用有34,151,787.22元,由于支付的利息牵涉的年度较长,难以按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分开各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也无法按借款用途来区分各个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八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执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按7%的应税所得率、其他行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成本核算混乱,难以查账,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由于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主营项目属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确定应税所得率7%;2010年由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主营项目属其他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合计171,225,793.50元(10,817,000.00+155,094,693.50+5,314,100.00),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10,817,000.00×7%×25%+(155,094,693.50+5,314,100.00)×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在帐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是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契税完税证、《土地交易税费汇总表》、《证明》、《关于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文保南村宗地的情况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09年在帐簿上不列转让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的事实。
(2)你公司提供的2010年“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以及转让草苏地块签订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2010年“其他应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收取土地款项记账凭证、“2010年收取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湛国用(2003)第00072号)款项明细表”、银行凭证及实际收取土地款项收据、“其他应收款-湛江皇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关于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说明》原件;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审核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情况及计税说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湛江皇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契税完税证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关于购买土地、房屋交易情况说明》原件,证明你公司2010年转让草苏地块和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入,均在帐簿上不列收入的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2003年至2010年“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庞田福”、“在建工程”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该司提供的2016年至2010年“递延资产”、2009年至2010年“财务费用”以及2009年至2010年“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和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公司与湛江***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物流中心仓库施工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不全、成本核算失实的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已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5)你公司签字确认的《2008年至2010年度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汇总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明你公司确认2009年至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合计6,496,112.22元;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合计171,225,793.50元,在帐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上述两项行为均属于偷税,拟处予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6,496,112.22+4,199,517.34)×0.5倍=5,347,814.7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