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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访问量:24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7-21 02:27:12

摘要: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76952239U)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0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1〕59号

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76952239U)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0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少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行为。

你单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你单位在项目完工时不积极进行成本清算,占总成本比例很高的施工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乱列“成本”,导致开发项目真正的应税所得无法计算,影响纳税征管。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开发项目已完工,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但你单位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你单位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各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你单位未进行成本清算,土地增值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计算。

你单位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2016年5月前营业收入30445139.78元,2016年5月“营改增’后营业收入22857042.52元,合计53302182.3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3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各项税款如下: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合计764620.60元(其中: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合计674331.37元)

2012年奥迪A8抵账应补缴增值税2408.42元、2014年全顺车抵账应补缴增值税3689.32元、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4949.17元,以上合计61046.91元(其中:2014年起及以后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58638.49元)

2014年至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192828.75元

2014年至2016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8897.76元

以上应补缴各税合计2227394.02元。

相关证据:询问笔录、水泉保利新区房屋销售收入汇总表、保利新城二期房屋销售收入汇总表、水泉保利新区应交税费明细表、保利新城二期缴税明细表、保利新城二期实缴、欠缴税费汇总表、科目总账余额表及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征管资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处罚款金额共计2134696.3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34,696.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双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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