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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拍中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会产生财产权利转移效力吗?

访问量:222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7-08 11:07:39

摘要:裁判要旨 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受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其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并受执行法院监督。因此,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裁判要旨

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受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其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并受执行法院监督。因此,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要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就没有结束,竞买人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

案例索引

《孙俊岗、山东省临朐县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胶州市大沽河农科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2016)最高法执监277号】

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中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首先,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方面,可以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能使被拍卖财产更好地发挥其使用价值。买受人竞买拍卖财产,亦期望该财产能为其带来利益。本案拍卖的标的物是大沽河公司在承租的北王家庄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包括农作物种植温室大棚在内的地上建筑物。使用该建筑物并从事农业种植,就离不开建筑物所附着的土地。孙俊岗虽与北王家庄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但由于未得到李哥庄镇政府的批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无法合法使用拍卖标的物所附着的土地。且根据2006年4月26日胶州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北王家庄村委会与大洋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终止,孙俊岗亦不能继受取得大沽河公司原有的权利。孙俊岗竞买案涉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孙俊岗并未合法取得本案的案涉标的物。买受人孙俊岗竞买案涉财产后,与精诚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拍定方须当场交付拍定价款总额的5%的定金,计15万元;从2007年8月起,每月的15日前交付拍卖款35万元,于2008年1月15日将所有拍卖款付清。经查,孙俊岗除在拍卖成交当日支付5万元保证金、次日支付30万元外,余款未付。执行法院也未制作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因本案的拍卖行为是在执行程序中经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受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其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并受执行法院监督。因此,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要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就没有结束,竞买人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

临朐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撤销该院拍卖裁定及相关委托拍卖通知书,符合本案客观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临朐县法院未将拍卖款退还孙俊岗的问题。临朐县法院虽于2015年11月16日通知精诚拍卖公司将拍卖款35万元退还孙俊岗,但2008年1月7日临朐县法院撤销拍卖裁定的(2008)临法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即已发生法律效力,临朐县法院未及时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将拍卖款退还孙俊岗不当,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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