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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访问量:25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7-05 10:37:4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什么是税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说白了,其他纳税人都按期纳税,你不按期纳税得跟你收延期纳税的利息,即税收滞纳金)

划重点!!

1、滞纳金的加收率:加收率是统一的,即0.05%!

2、滞纳金的时限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滞纳金计算

滞纳天数、滞纳金该如何计算呢?

牢记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看到这,肯定有人会说,天啦,就这么一个简单粗暴的公式?可是我这种数学渣看到公式就晕啊。不要担心,贴心的小编特地准备了两个具体直观的案例。

1、逾期未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2021年7月,由于会计疏忽,错过了7月15日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直到7月18日才想起来,到税局进行补申报。7月份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00元。嗯~我知道这个会计一定不是您~

情况一:企业于7月18日当天申报并扣款成功。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共3天

滞纳金=20000×0.05%×3=30元

情况二:企业于7月18日当天到柜台申报,但由于银行账户上没有足够存款,直到7月21日账户存进足够的存款并申请扣款成功。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共6天。

滞纳金=20000×0.05%×6=60元

2、纳税评估补税形成的滞纳金

2020年9月,A公司由于纳税评估事项,应补缴所属期2019年12月增值税10000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8000元。A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到柜台进行更正申报。假设2019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20年1月17日(滞纳之日从18日算起),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滞纳之日从6月1日算起)。那么:

增值税滞纳天数如下:

增值税滞纳金=10000×246×0.05%=1230元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具体计算的天数如下: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8000×112×0.05%=448元

三、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解答

1、滞纳金加收遭遇节假日怎么办?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2、滞纳金的追溯期有多长?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

3、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因此,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四、滞纳金强制执行

提醒: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六条还进一步明确: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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