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访问量:27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28 10:13:33
                摘要: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经过两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抵押权人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计入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列支?还是计入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折旧年限内通过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1
答复内容:
您好,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不区分销售方的最终用途,凡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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