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10:53:59
A公司在陕西省内承包一项房地产工程,实行“甲供工程”方式,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20年10月,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在湖北境内的建筑劳务公司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于当年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A公司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时,是否可以差额征税全额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首先,总承包人在计税依据的确认上,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扣除分包之后差额缴纳增值税,与分包人是否减免增值税无关,分包人即便是减免增值税,总承包人仍然是差额缴纳增值税。
其次,总承包人在发票开具上,差额缴纳增值税 有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种情形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基于此规定,使用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是差额征税就一定是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既然没有政策规定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并未规定分包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总承包人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下游企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