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搜索

首页 > 代理记账> 借入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
借入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

访问量:250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10:44:22

摘要: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尤为普遍,比如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子公司将该笔资金无偿提供给母公司使用。子公司并未取得利息收入,但子公司支付银行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尤为普遍,比如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子公司将该笔资金无偿提供给母公司使用。子公司并未取得利息收入,但子公司支付银行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是无偿提供资金给母公司使用,应根据上述规定视同向母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贷款利息收入。在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收入;既然已经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当然利息支出也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未收取利息收入,相应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贷款资金是母公司在使用,其支出的贷款利息跟子公司收入是无关的,所以不得税前扣除。

本人的观点: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母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如果关联方之间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一方面子公司确认利息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另一方面母公司应以同等金额确认利息支出,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但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必须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这一规定更多是为了防止各地区将对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整变成争夺税源的手段,并没有将境内关联交易排除在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之外。这里尤其要说明的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非一定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不能单方面只调整一方,而是交易双方同时进行 一方调增,相应一方调减;一方调减,相应一方调增。所以,上述第一种观点只是单方面确认子公司利息收入存在偏差。第二种观点单方面确认子公司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也是错误。一般来说,如果非关联方关系,无偿使用资金未取得利息收入,相应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但因为母、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子公司未收取利息,只能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属于关联方特别纳税调整范围,而不能作为一般性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处理。


版权所有: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2-5099-6099 备案号: 苏ICP备18000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