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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员工外游报销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访问量:27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10:12:38

摘要: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员工在“五一”放假期间出去旅游,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比如车票、机票等),即使不算集体福利,也是属于个人消费,据此来看,即使取得“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的车票、机票等”,也是不能拿来抵扣增值税的。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不包括员工旅游费用的。因此,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但在实务中,也有的地方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①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外单位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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