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09:47:52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20〕58号
吉林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XXX3437967)
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事实与相关证据,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1)你单位将其他单位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你单位将吉林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员工食堂就餐费用,在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金额分别为:2014年33,915.56元;2015年71,617.34元;2016年243,419.48元。
你单位将应由吉林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食堂工作人员(厨师、面案师傅及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及保安费全部在本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申报扣除,金额分别为:2013年134,370.90元,2014年522,713.50元,2015年537,954.51元,2016年163,800.00元。
你单位在2013年至2016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XXX小区(一期)发生维修劳务,该小区属于吉林市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金额分别为:983,461.86元、1,991,929.00元、150,012.00元、20,000.00元。
(2)将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查确认,你单位对吉丰东线沿江滩涂实施美化工程,该工程位于你单位开发项目范围之外。
其中山水江堤项目你单位2016年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金额12,183,445.66元。
其中山水湖畔广场和吉丰道路改造部分,经计算,2013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3,476,657.99元,2014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819,028.29元,2015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97,910.87元,2016年应调增主营业务成本41,180.92元。
(3)未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你单位预提汽车工业园项目五笔费用7,860,200.00元,并在201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经查确认,当地政府已经减免上述费用,经计算,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5,202.09元。
(4)确认已售房屋面积差额,未及时调整收入。
2014年你单位开发了汽车工业园项目,将其中集团回迁户按每平方米3,100.00元,整体转让给吉林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当时测绘报告尚未出具,因此你单位暂按规划面积结转收入。根据2015年8月出具的最终测绘报告,已售面积增加1,248.21平方米,你单位未及时进行调整,2015年应补计收入3,869,451.00元。
(5)账载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你单位认为2009年至2012年企业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对2013年至2016年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由于调整不规范,导致2013年至2016年申报表申报数据与账面实际数据不符,总体发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检查期间,经你单位重新梳理,2013年至2016年检查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22,925.23元。
其中2013年多缴企业所得税3,771,739.50元。
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62,171.58元。
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501,394.14元。
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31,099.01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计算,2014年至2016年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44,751.88元、10,683,130.57元和3,573,470.07元。
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和对本次检查出的一些问题,已自行调整。鉴于上述行为发生在本次检查期限外,建议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