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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公共配套设施清算前扣除的三个关键要点

访问量:31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09:41:31

摘要: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税前扣除上常常出现较大风险,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公共配套设施通常在红线范围内

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税前扣除上常常出现较大风险,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公共配套设施通常在红线范围内

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一定是在项目红线以内的建筑物,如果不在项目红线内,通常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勾地时承诺政府的其他条件,如红线外出资建设体育场、学校等政府工程,建成后移交政府的,体育场和学校并不在项目范围内,而是在政府土地上实施建设,所花费成本应作为购地条件计入土地成本,而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非盈利性质

既然是公共配套设施,是规划中为项目所建设的配套,不属于可售面积,不能对外销售,开发商也不能对外出租、承包经营,这些牟利手段都会导致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常见的两种盈利处置手段为:

第一,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销售,典型的如地下车位。税务机关通常会将其认定为特殊形式开发产品,虽然不能独立办理产权,但依然要作为商品房销售收入,对应成本与收入匹配结转。

第二,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不允许这部分成本扣除,企业在所得税前也有可能不能扣除。

三、公共配套设施的特殊产权归属要求

按照税法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要么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要么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否则不能在土增清算前扣除。实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界定上:

争议一:如何理解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报建手续和初始产权证明文件,确认相关配套设施是否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争议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是否必须移交?

按照税务机关的逻辑,既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就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履行移交手续,但实务中可能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此时如何界定?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各异,争议频繁。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移交物业公司代管,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开发商必须向业主发出公告,有的税务机关甚至还要求开发商在网签合同中备注公共配套,不一而足,企业应关注当地政策,避免因不能移交引发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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