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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0吗

访问量:29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09:32:59

摘要:实务中,对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提供免租期,有一种观点认为:免租期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主要有两点:理由之一是没有支付租金,即未发生租金支出,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

实务中,对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提供免租期,有一种观点认为:免租期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主要有两点:理由之一是没有支付租金,即未发生租金支出,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之二是没有取得发票,所以从发票角度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观点是否成立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所以,提供免租期并非是“费用”没有发生,费用是否发生以资金支付为衡量标准属于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也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其次,在合法票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提供资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发生的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尚未到期,出租方也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承租方也没有权利向出租方索取发票。所以,承租方企业不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情形,在免租期即使未取得租赁服务的发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租金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如果说承租方在后期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对于在免租期已税前扣除的租金应当追索到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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