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6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09:28:59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6-0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XXX944448,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XXX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32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未注销。电话联系公司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XXX村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
(二)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未发现你公司与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三)你单位取得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31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3586221-03586223,发票金额142147.60元,发票税额24165.10元,货物名称为铁板,于2015年6月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青岛祥顺泰工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2147.60元,虚开税额24165.10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