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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呢?

访问量:24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7 04:48:19

摘要:一、北京局2021-03-26答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一、北京局2021-03-26答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留言时间:2021-03-23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3-2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二、北京局2021-05-14答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没有再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了。

留言时间:2021-05-12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我方向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企业提供免息借款,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5-14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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