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搜索

首页 > 代理记账> 税局答复“公转私”的问题
税局答复“公转私”的问题

访问量:27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7 04:47:11

摘要:留言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什么情况下是合法允许的?个人给公司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退还投资款,公司与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要求与规定?

留言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什么情况下是合法允许的?个人给公司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退还投资款,公司与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要求与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利息款,公司与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要求与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股东分红款,汇到个人账户的资金必须是税后的吗?也就是相关税费必须由公司代扣代缴后的款才能汇给股东个人账户。

5、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股东分红款,公司没扣相关税费让收到分红款的个人自己缴纳相关税费行不?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未有“支付方式”的具体文件规定,如贵公司交易对象为自然人的,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其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同时建议贵公司使用对公账户办理收付手续。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具体扣除凭证规定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对个人取得利息、股息收入,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版权所有: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2-5099-6099 备案号: 苏ICP备18000456号-1